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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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顾问:景区免费,就能免责吗
时间:2019-07-16 
学校陆续放暑假了,地里的活儿也不忙,张大姐就和丈夫带老人、孩子出门游玩。在家附近一个免费公园里,孩子正靠着栏杆休息,结果栏杆因为年久失修,孩子摔到了台阶下,伤的不轻。张大姐找景区工作人员商量赔偿的事情,结果找了半天也没找到负责人。工作人员说,他们这个景区免费,游客受伤不负责,也无力赔偿。
分析:景区免费不是判断景区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因素。由于景区栏杆年久失修导致孩子受伤,是因为景区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景区管理人违反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