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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人格守护丨发现有人在微信群恶意辱骂
时间:2020-10-19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创新,时代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缺的一部分,像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成了人们发布信息的新平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网络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会给我们带来烦恼,下面来看看王女士的烦恼吧。

最近,王女士和她的朋友胡某闹翻了。究竟发生什么事呢?原来,胡某在一个多达500人的微信群里“分享”了王女士的私生活,还在群里辱骂、诋毁王女士,甚至煽动微信群中的其他成员公开王女士的手机、住址等个人信息。除了微信群外,胡某还在微博平台发布多条言语低俗的微博对王女士进行侮辱,并披露了王女士的照片和其社交平台的账号信息。王女士认为自身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遭受到严重侵犯。

王女士法律意识很强,在遭遇此不愉快的事情后,没有急于和胡某理论,而是第一时间向她的律师朋友求助,律师建议: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很容易被删减、修改,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话,及时固定侵权证据非常重要,保全证据公证最靠谱,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王女士听从了律师朋友的建议,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网页截屏、录屏录像等方式对相关辱骂、诋毁等损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内容保全了下来。这样将重要的证据保存下来,即使胡某将辱骂、诋毁的微信、微博内容删掉,王女士手上持有有力的公证证据,就不怕胡某抵赖,可以放心地用法律捍卫自己的人格权了。

相信大家看完这个案例后,就知道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发生,要怎么有效取证,捍卫自己的尊严了吧!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民法典对人格权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大亮点,适应了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了对人格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将“人的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全新高度。

民法典保护的人格权具体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1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亮点:民法典增加了遗体捐赠、医学临床试验活动、人体基因、胚胎等科研活动等相关内容规定;提出“性骚扰”的概念并加以禁止。

2

姓名权与名称权

《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亮点:民法典将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等纳入保护范围。

3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亮点:民法典将声音纳入肖像权中给予保护;侵害肖像权不以商业目的为要件。

4

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亮点:将信用写入名誉权;新增信用评价的规范和救济。

5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亮点:民法典对隐私进行了界定,针对性的解决了信息时代频发的、影响恶劣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保护人格权,公证可以做什么?

人格权作为自然人的法定权益,也是网络侵权中屡屡出现的关键词,信息网络具有简便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损害后果难以控制等特点,使得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变得轻而易举。同时网络具有不稳定性和易修改性,当侵权人得知被侵权人要向其主张权利时,为逃避责任通常会以删除信息、注销账号等方式毁灭侵权证据。为了有效保全侵权证据,可采用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固定,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的对象多用为易毁损、易灭失、易被篡改、删除的相关证据,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往往自行搜集的电子数据证据法院不易采纳,但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公信力,经过公证保全取得的证据效力强于一般证据,在法律上一般被认为具有非因特殊情形不能被推翻的确定真实性,保全证据公证成为社会大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首要选择。

结语:民法典是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而人格权编尊重人民的意愿,贴近人民的生活,谋求人民的福祉,是我国人格保护权益的重大进展。当人格权益受到侵犯时,保全证据公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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