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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要夫妻签名,好心借款也要谨防风险
时间:2019-03-29 
张女士经朋友认识小林、小李两夫妻,后老公小林以做生意为由向张女士借款40万,小林出具了借条,后小林生意失败与妻子小李离婚,把所有财产都分给了小李,由负债累累的小林来承担所有债务,小林也“勇于担当”的向所有债务人表示由他来还,但要大家等他挣到才能还,甚至还要求众多债权人再借些给他再创业用来还账。
张女士对此非常气愤,认为小林和小李两人都应该承担还债义务,小李不能分走财产不管债权人,于是将小林和小李起诉到法院,但最终法院却判决小李不承担偿还责任,认为虽然是婚内借款,但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小李没有在借条签字,也没有追认(划重点);款项也不是用于日常生活;也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所以小李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大多数人的观点都认为婚内债务理所当然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借钱做生意也是为了家庭生活更美好富足,应该夫妻一起偿还的;但是由于近年来,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夺财产,出现了不少离婚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弱势方的利益,所以国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质上就是要求债权人借款时要夫妻双方都要知情并同意,借款给夫妻就要夫妻两人都签名同意,否则就不保护债权人共同债务的主张,所以沃土律师特别提示大家,借款给夫妻时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名(划重点),不签名你有权决定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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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