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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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土律师提醒你怎样防止借钱不还?这两点很重
时间:2019-04-11 

这年头

老百姓生活富裕

手头都有几个闲钱

朋友之间借钱周转一下的事常有发生

 

正所谓有借无还

借出去的钱跟泼出去的水一样

打水漂的事也普遍存在

无奈之下

出借人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

走进那神圣的法庭

以得到一纸判决书

去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就算执行不到钱

至少也得让对方心有余悸

如何将借款零成本快速收回

不仅是门学问

还是一门技术

今天就教大家一招

BUT

首先你得抛开人情

该写借条时绝不“手软”

 

那借条怎么写?

很多人往往会忽视以下两点

导致即使诉讼至法院

也可能花费甚高

还有可能拿不到钱

接下来就教大家

打一张完美的借条!

 

千万不要因为“偷懒”

不打①、②两段话!

因为

①省钱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某、杨某在给【出借人】吴某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李某、杨某【借款人】违约,吴某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某、杨某【借款人】承担。”

审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某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某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某、杨某【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①,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②省时间

基本情况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②,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来源:江西执行、中国江西网综合,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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