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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将旧车当新车卖 东莞一4S店一审被判
时间:2019-04-24 

家住常平镇的苏先生花了12万买了部新车,开了三个月,新车就出问题了,送去品牌东莞4S总店检查后,苏先生发现车门并非原装,被“坑”后苏先生怒告4S店要求退还购车款并增加三倍赔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三法院”)一审认定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苏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 4S店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喜提新车三个月,发现买的是部旧车

  2017年1月17日,苏先生在东莞市常平镇某汽车品牌4S店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价为99160元,之后又缴纳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并支付了按揭手续费、上牌费用等共计2万余元。

  2017年4月26日,苏先生用遥控器开车门锁没反应,以为车辆停放了两天没有用电池没电,就用车钥匙打开车门,不料也无法打开,他仔细察看车辆左前门发现,竟然有维修过的痕迹!便赶紧把车送到该品牌东莞4S总店检查。

  4S总店检查后发现,车辆的左前门并非原装车门,曾做过维修和更换过配件,内部的配件与右前门明显不同。苏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深感错愕,马上与4S店交涉,希望能协商解决,却一直无果。

  车主索要三倍赔偿,4S店否认隐瞒事实

  苏先生认为,购车时,4S店向他提供了《PDI检查项目表》以证明车辆符合标准,但实际上却是将经过维修的车辆当新车卖,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2017年5月,苏先生将汽车销售方及生产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车款并增加三倍赔偿。

  庭审时,汽车销售方表示,案涉车辆经过技术合格检验并符合国家技术合格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苏先生也检查验收了该车辆,如认为涉案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责任,说其隐瞒汽车维修过的事实也缺乏事实依据。

  汽车生产方则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苏先生是从4S店购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4S店而不是生产方,其不应列为本案被告。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车辆在投入流通前需通过各项强制性的质量检验,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前经检验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法院认定4S店构成欺诈,需赔近30万元

  依苏先生申请,第三法院委托了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车辆的钥匙与左前门锁不匹配,车辆左前门存在拆换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诉请的是退车退款的合同责任,因此,应在购车方苏先生与销售方之间判定。因未发生因产品质量致损的情况,苏先生要求案涉车辆生产方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鉴定报告显示,案涉车匙可发动汽车,但无法开启车门,左前门存在油漆破损情况、左右前门对比相同部位的安装间隙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验车时多数是采用电子锁开启车门,较少采用钥匙手动开启车门,因而容易忽视对此项功能的验收,且验车时一般仅是通过车辆外观进行查验,无法细致到对车门铰链的螺母及安装间隙的查验。而案涉车辆所存在的问题并非一名普通消费者能鉴别,苏先生并未超出其作为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车辆销售方未举证证明其反驳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向苏先生出售的汽车存在较大的产品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苏先生要求返还购车款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增加赔偿问题,法院认定汽车销售方对交付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隐瞒,构成欺诈,对苏先生要求按购车价款三倍标准予以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第三法院判决汽车销售方4S店向苏先生返还购车款99160元、精品费3000元,赔偿购置税、保险费、按揭手续费、上牌费用等共计2183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9748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提高举证意识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已尽到验车的注意义务,且对车辆存在问题也已尽到举证义务,而被告4S店作为销售商并无证据证明车辆存在问题的原因,因此,法院认定为4S店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对交付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隐瞒,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本案,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虽然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消费者也应提高举证意识,积极取证,如认为经营者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如遭遇类似本案情况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案,要求对4S店进行调查处罚,或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