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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时间:2019-10-10 
温州办结全国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负债214万最终需还3.2万】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曾经是“世间安得两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现在是真的有两全法了—个人债务清偿。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曾经因为无力偿还债务却无法得到法律谅解的当事人现在不用再为了还债一夜白头了!
 
法律的温情和理性再一次在实务中得以体现:一边是生活困窘的债务人,一边是本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债权人;曾经是“世间安得两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现在是真的有两全法了—个人债务清偿。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程序而存在,但是债务清偿此前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而该案的审理判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以此为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我国的法律制度近年来正在一步步地发展完善,无论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实务处理,还是民法典的编撰,亦或者今天我们看到的首个个人债务清理案例,都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规范和温情之间的平衡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