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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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事务所:债务人死亡后,所欠债务怎么
时间:2019-09-16 
我国民间既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又有“人死债消”的说法,那么,对于债务人去世后的所欠债务,我国民法有着怎么样的规定呢?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一,权责统一原则,即遗产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权责相统一,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享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应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指所欠税款和一般财物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抛弃了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无需再承担相应的财产义务。
  其二,继承人承担债务清偿,以其接受继承并实际取得遗产为前提,如果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接受继承但没有实际取得遗产,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其三,有限清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有清偿义务。
  其四,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