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135-3288-9668

东莞律师:东莞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井喷” 一年
时间:2019-04-25 

在第19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2018年东莞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状况,并发布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涉及夸大宣传被判不正当竞争案、也有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案、以及侵犯著作权、商标权被判刑等刑事案件。法院希望通过发布案件,能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大。2018年,东莞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共10211件,结案9675件,结案率94.75%。其中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10043件,结案9555件,结案率95.14%。刑事知识产权案件168件,结案120件,结案率71.43%。与2017年相比,2018年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呈现了高位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同比(2606件)增加7437件,增长350.41%。刑事知识产权案件同比(107 件)增加61件,增长57.00%。

  在坚持妥善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同时,东莞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一是加强司法行政协助,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通过座谈会、联席会议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交流合作与协调配合,共同协商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过程中遇到的调查取证、赃物处理、价格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

  二是推行简案快审、难案精审。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井喷式增长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精品审判的基础上,着重抓好知产系列案件的快速处理。市中院于2018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的意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节省人力资源,实现对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快速审结。此外,针对快速增长的著作权类案件,两级法院知产庭积极探索知产产权裁判文书改革,对该类案件裁判文书针对性处理,以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重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选送部分有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较大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从而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四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主题活动,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4月定为知识产权保护月,东莞两级法院积极创新举措开展系列送法进校园、企业、社区等活动,向社会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相关案例

  毫无依据夸大自身竞争优势被判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华思旭公司是一家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产品研发和生产、运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被告广东电将军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为:东莞巨星公司)也是汽车应急启动电源制造商,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被告长期在其主办的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巨星科技是"中国创造"领先者与开拓者”、“全球最大的汽车移动电源研发基地”、“行业出货量第一”、“最先制造汽车移动电源的厂家”、“全球第一款汽车高功率应急电源诞生于电将军集团”、“推出全球第一台汽车应急启动电源”“全球最安全的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生产商”等大量虚假的消息,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市第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存在上述宣传行为,并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如被告使用“最大”、“第一”、“最先”、“最领先”、“最安全”等最高级别的词语进行宣传,却未对其表述的内容提供任何证据,对同行竞争者是一种贬损;庭审时,被告也自认其并非最早生产应急启动电源,亦并非同行业出货量第一,故被告发布上述宣传,夸大自身的竞争优势,易引人误解,继而以此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案涉的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原告50000元。

  法官建言

  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业准则,是不正常竞争行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宣传应当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虚假宣传。本案被告在经营中发布的虚假宣传针对同行业所有竞争者,同时误导客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该案的宣传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商业宣传时,不得随意夸张、虚构,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被告曾某杰是原告东莞雨枫林公司业务员,曾某杰还签署了保密协议,对雨枫林公司商业秘密有承担保密的义务。曾某杰于2017年12月20日离职,当月下旬,曾某杰就与雨枫林公司的客户发生交易。东莞雨枫林公司认为曾某杰离职后没有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并利用在职期间从该公司处获取的客户名单、经营渠道等深度信息,从事与东莞雨枫林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市第二法院认为,曾某杰利用的客户信息,是雨枫林公司经过多次交易经营积累而来的客户资源,是能给雨枫林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客户信息,具有价值性。从雨枫林公司与曾某杰签订的协议来看,协议约定了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围,曾某杰有保密义务,雨枫林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该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曾某杰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雨枫林公司的客户信息,曾某杰的行为构成侵犯雨枫林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建言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需求、产品内容、产品价格、交易习惯、汇款方式等特殊信息,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企业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故该客户信息满足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构成了商业秘密。员工应遵守保密协议,不能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于:东莞阳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