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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婚恋网站栏目名称属商标性使用吗?
时间:2020-04-09 

​​最高法院:婚恋网站栏目名称属商标性使用吗?反向混淆侵权吗?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珍爱网公司将“伊思情感”设置为“珍爱网”栏目名称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伊思文化公司的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伊思文化公司系第17555818号“伊思情感”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在第45类包括“婚姻介绍”在内的类别。珍爱网公司在珍爱网上提供的主要服务为婚姻介绍,与第17555818号“伊思情感”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系属于同种服务

 

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基本属性是其标识性。本案中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思情感”作为栏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是本案的核心。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思情感”系在其网站四级网页,且字体较小,但在栏目介绍中载明“伊思情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伊思情感信息,在这里你有大量的伊思情感会员可以选择,征婚交友方便快捷,是你找对象的理想网站,欢迎访问伊思情感触屏版”等内容。综合来看,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珍爱网”的该栏目与伊思文化公司的“伊思情感”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容易产生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属商标性使用

 

界定相关公众是否产生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服务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服务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故珍爱网公司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伊思文化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审法院考虑珍爱网公司和伊思文化公司各自的知名度及栏目名称使用方式,认为该栏目名称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因不影响判决结果,故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案件名称】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伊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案。

 

【裁判文书】再审审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101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王艳芳,审判员钱小红、审判员晏景。裁判日期:2020年2月25日)。

二审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20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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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1.最高法院并未简单地确定婚恋网站栏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而是综合分析案涉标志的使用情况,以相关标志是否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为判断标准。本案栏目简介里,用“伊思情感”字样作反复介绍,且表述方式足以让相关公众将“伊思情感”认知为婚恋服务品牌、服务来源。如果某栏目名称,并未突出宣传、反复宣传,该栏目名称能否认定为相关服务品牌、服务来源,就要个案裁量了。

 

2.最高法院本案判决实质上认可了商标侵权中的混淆误认,既包括正向混淆,也包括反向混淆。

 

3.最高法院本案判决认为,商标侵权判断关键还在于,是否实质性妨碍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