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135-3288-9668

东莞商标纠纷律师:为什么最高院判决未能动摇
时间:2020-04-13 
【乔丹商标案】为什么最高院判决未能动摇乔丹体育的核心商标?
1.【最高院再审推翻商评委一、二审判决】【6020578】号组合商标(图1)无效。但乔丹体育公司声明:对公司经营没有实质影响,公司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其中包括常用的25类中文“乔丹”图形、拼音“QIAODAN”在内核心商标)。

2.乔丹公司所言非虚。这里涉及到商标法第45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其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某商标有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原罪”,但是过去5年,其也通过宣传、使用,获得了自身的商誉和消费者认知。

4.就乔丹商标案,美国公民飞人乔丹2012年向商评委申请【撤销】(现在为宣告无效),意味着他只能就2007年后乔丹体育公司获得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而乔丹体育公司大量的商标布局均在2003年前后完成。

5.所以,最高院的这一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是乔丹体育公司的胜利:仅有几个外围商标和一个组合商标被无效,同时,其他74件商标,过去了5年,确定性的有效,不容动摇。
 
乔丹商标案的几个细节:为什么关于姓名权,最高院引用的是民法通则,而非民法总则?
1.判决书这样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本案,飞人乔丹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晋江乔丹体育商标,时间是2012年,行政诉讼一审在2014年。那个时候适用的就是民法通则,而非民法总则。

3.另外,在持续八年的程序中,商标法也经历了修订,所以判决书中的商标法序号与当前生效的,也有不同,如当年的三十一条,现在为32条,当年的四十一条现在为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