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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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事务所告诉你哪些情形是不追究刑事责
时间:2019-05-20 
《刑诉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
李小佳与郄克闹相亲,请郄克闹吃川菜,待郄克闹擦掉化妆后,李小佳惊恐万分,用啤酒瓶将郄克闹打成轻伤,郄克闹报警。案件后来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小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判决李小佳无罪。
提问:
某县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
某县法院的裁判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若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本案中,李小佳伤害郄克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李小佳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可以对李小加判决有罪并免除刑事处罚,但不能因此判决李小佳无罪。
注意:
“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不同,前者无罪,后者有罪。刑诉法第16条不包含“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