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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什么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是不合
时间:2019-05-31 
《刑诉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案例:
李小佳戴上假发套伪装成宿管阿姨准备潜入大学女生宿舍实施盗窃,在进入女寝后被走廊里的衣架挂住了假发,露出了亮晶晶的光头,女生报警,某县公安局将李小佳抓获并拘留羁押于某县看守所。李小佳委托好朋友戴小新律师进行辩护,但戴小新刚谈恋爱,整天痴迷于小姐姐的调教之中,基本不来会见李小佳。在李小佳的请求下,某县看守所安排值班律师郄小恩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问题:
某县看守所安排郄小恩为李小佳提供法律帮助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
某县看守所安排郄小恩为李小佳提供法律帮助不合法。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可见,适用值班律师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案中,李小佳已经委托了辩护人戴小新,此时某县看守所不应安排郄小恩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注意:
1.值班律师派驻:看守所,法院,检察院。
2.值班律师适用前提:(1)没有委托辩护。(2)没有提供法援。
3.值班律师功能:主要是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