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导致不能执行?股东
时间:2019-04-02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一个很大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总结如下:
1、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主要是责令其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具体详细财产,执行法院形成详细财产清单,之后逐一开展调查,尤其是本案债务形成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如果这一些了解掌握公司财产状况的人员,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2、对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住所地、经营所在地必须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是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的必经程序。除了对在现场的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之外,同时有对公司进行搜查。搜查公司的财务室、会计档案室、库房等,对于发现的近期账目登记造册,封箱之后交由专业的审计公司审计,以确定被执行人公司的商业模式、资金周转方式,甄别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确保执行法院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其实际经营账户进行冻结。通过审计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的资产变化,确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其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财务审计及时发现财产去向,及时追回被转移财产。
3、核查被执行人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追索公司隐匿债权。经审计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享有到期的第三者债权,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根据有关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审计结果,当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者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况时,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的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4、引入专业财务审计,有效解决被执行人企业涉嫌逃避、规避执行问题。经过专业财务审计综合分析的被执行人公司财务状况,可以为执行法院提供多种执行思路,尤其在被执行人公司存在财产隐匿、抗拒执行的行为时,财务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追究被执行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帮助法院针对拒执行为采取处罚、惩戒措施。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6、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