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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公司违规召开股东会做出的决议
时间:2019-04-15 

 公司违规召开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案例:

某投资公司有股东5人,股东甲欲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6%公司股份,他书面通知了其他3名股东,但没有通知股东乙。股东会形成了决议,同意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丙,并随后在工商局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此后,乙以该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对外转让的股份比例很小,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且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不愿意购买甲转让的股份,因此,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分析:

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的意思表示,就如同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一样,股东会决议也可能存在瑕疵,包括内容上的瑕疵和程序上的瑕疵。如果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决议,比如股东会作出决议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非法剥夺某股东权利、恶意逃避债务等;如果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则可请求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