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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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打官司,就是将咬文嚼字做到极致中
时间:2019-10-10 
东莞律师:打官司,就是将咬文嚼字做到极致中的极致。

对于非律师的普通人,是永远不能理解在打官司的时候,双方能将咬文嚼字做到什么程度的,随手举两个例子。

1、借条和欠条。

对于普通人来讲,借条和欠条似乎是一样的,都是你欠我钱。但是对于律师和法官来讲,这两者区别大了。

对于借条而言,双方的法律关系很明确,就是你借了我的钱,双方是借款关系。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没什么好争论的。

但是对于欠条而言,就复杂了,双方有可能是因为合伙做生意欠了钱,有可能是因为工程款没结清欠了钱,也有可能是工资没付欠了钱。所以,欠钱的原因千奇百怪,你何以证明就是因为借债而欠了钱呢?

因此,如果你拿了一张欠条去打借款官司,这个官司是不一定能够百分百打赢的。如果你证明不了是因为什么原因欠了钱,法律上称之为基础法律关系,你有可能会败诉。

2、“签字盖章后生效“和”签字、盖章后生效“

我们平时在签合同时,习惯在合同的最后一页写上一句话,一般为:“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有时,也有可能会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这两者有区别吗?

最近看到一起判例,是讲这两者区别的。法院认为,如果是写成“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通常来讲你签了字或者盖了章,就可以了,也即在签字和盖章之间,两者取其一便可。但是,如果你写了“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中间多了一个顿号,则认为是并列关系,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你仅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字,但是没有公司盖章,则合同没生效。

这就是在打官司时把咬文嚼字做到极致的表现。双方为了赢官司,会搬出各种理由,甚至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放过。像这种案例,就属于一个标点符号决定案件走向和命运的案例。

因此,打官司还是要找律师的。以前偶尔碰到不请律师的当事人,虽然自己觉得挺厉害,其实由于不懂,可能会被对方律师秒杀。而更为可悲的是,有时候他连怎么输的也不知道,事后可能还会埋怨法官处事不公。其实不是法官处事不公,而是因为你不懂,掉到别人陷阱去了,所以就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