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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民间借贷纠纷成“重灾区” 难追责
时间:2019-05-23 

 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负责民事检察的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直言,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 “保护伞”。

  有的法官受贿充当“保护伞”,调解结案居多

  民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虚假诉讼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谈及虚假诉讼特点和危害时,元明坦言,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

  此外,虚假诉讼还表现出手段隐蔽,难以识别的特点。元明表示,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在表现形式上,虚假诉讼还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元明透露,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调解结案居多,一审以判决结案的,当事人通常也不会上诉”。

  民间借贷纠纷成“重灾区”,难追责

  通报指出,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几类。

  “当前的虚假诉讼案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通报显示,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等领域。

  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元明直言,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合同履行的路线短促,成诉的证据要求低,除借据外,汇款凭证可通过银行交易后将款项返回打款者的形式轻松获取,尤其是在诉讼经验丰富、深谙技巧的高手策划包装下,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不易被觉察。

  “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调查取证难、监督能力有待加强、惩处力度不够。”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待解难点。

  此外,在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的构成与认定标准尚不统一,公检法各司法机关之间形成合力不够,导致对虚假诉讼“追责难”。张雪樵认为,提起虚假诉讼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和可能付出的法律代价存在失衡,不断有人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