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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赔偿律师:私下签定赔偿协议后还能否撤销
时间:2019-07-16 
2017年12月,王某受雇于季某,为其提供劳务。在干活时,王某不慎受伤,并导致脾脏切除。2018年2月,两人达成协议,由季某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元,并约定今后双方无涉。2018年10月,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于是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此前签订的协议。
分析:我国《民法总则》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案例中,王某受伤在签订四万元赔偿协议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按照法律规定,其所得到赔偿远远高于四万元,基于王某受伤后急需费用进行治疗,对于赔偿数额明显缺乏判断能力,在签订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