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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借贷律师;襄城县法院判决许昌首例“职业放
时间:2019-09-16 
襄城县法院判决许昌首例“职业放贷人”案:借贷合同无效高息不支持
近日,襄城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首次认定了“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无效,据悉,该案系许昌两级法院首例。

2014年1月10日,被告黄某向原告柳某、仝某借款40万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息4分,同日原告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6000元,通过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384000元。2014年7月11日,被告黄某又向二原告借款23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息4分,同日原告扣除一个月的利息92000元,原告给被告支付借款2208000元,另双方还约定到期未还本金者加收3%滞纳金。除二原告在支付两笔借款时预扣的利息外,被告黄某按月息4分向二原告支付两笔借款的利息共计1176000元,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后二原告向被告黄某追要借款无果,于2019年6月14日以黄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9年5月的利息2592000元,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被告黄某提出:原告在同一法院起诉案件超过十起,累计金额上亿元,属于职业放贷人,所涉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违法,不应当予以保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2019年期间,柳某、仝某分别单独作为原告在襄城县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各为7件,涉案标的额分别为1369.4万元、95.1万元。柳某、仝某作为共同原告在本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为9件(包括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890.2万元。以上借款月利率从月息2%至5%不等。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单独或者共同作为债权人,分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利率从月息2%至5%不等,涉案标的额达4000多万元。二原告的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二原告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其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行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对于利息的约定也同时无效,但借款本金应当返还,由于二原告实际出借了资金,被告应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为以实际占用的资金数额结合具体占用时间按年利率6%计算。扣除借款期间被告应支付给二原告的的资金占用费后,被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应折抵借款本金。二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据悉,本案是许昌市首例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民事判决,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认定其签订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借款人无须再支付高额利息,仅需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避免职业放贷人通过出借资金获取高额利息。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决心,对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有良好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