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135-3288-9668

东莞合同律师:合同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
时间:2019-09-25 
 近日,小王回到马池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合同传真件效力的问题。大王开了一家电脑配件店,自外地一个公司买了一批电脑配件。由于相距比较遥远,公司建议每次签订合同,以此传真的方式予对方,小王答应了。之后由于公司常常绝不能准时出厂,予大王造成了严重损失。小王相信这个公司债权人了,假如展开诉讼,绝不明白合同传真件如何当作证据?
 
  法律解释:
 
  工作人员说,依据小王叙述的情况,仅保存合同传真件是适用一定法律风险的。依据《合同法》第十条明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第十一条明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与数据电文、传真等可无形地展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谓,合同传真件属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于司法实务之中,传真件通常绝不能单一当作证据采用。假如要将合同传真件当成证据采用,最为糟糕除此之外递交有关证据来证实双方交易现实存在。
 
  司法提醒:
 
  由于短信件不易留存、所以难遭虚假、变造,因此透过传真来签合同这种方式风险比较小。如由于紧急情况需以此短信方式签定,应当留意四点:一是以此传真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应该透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且依次签订非传真的书面合同;二是搜集、保存其他能证实双方以此短信方式签定了合同的证据,如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凭证等;三是传真件之上某种要有对方的号码表明;四是双方最为糟糕能立即便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确认书。

广东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辩护律师
附近的律师事务所有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哪家好_房产律师
律师事务所电话_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事务所欢迎咨询
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刑事律师
在线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律师在线刑事律师
律师在线咨询专业离婚律师
广东律师事务所排名好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离婚问题
东莞律师事务所金牌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广州离婚律师的预约电话
广州知名房产律师择优选择
请个刑事律师大概多少钱?
东莞市专业律师

shir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