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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律师咨询:民法典之继承编
时间:2020-12-28 

中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已然诞生了!2020年5月28日15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即将正式实施,原《继承法》将被废止。《民法典》继承法编的改动相对较少,但有些改动对普通人继承影响非常大的,非常有必要了解。

  一、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性,继承以最后遗嘱为准

  此前《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撤销公证遗嘱亦需通过公证方式,否则时间在后的其他遗嘱亦不能生效。学界一直认为该项规定限制了被继承人遗嘱自由。

  举个简单例子:王大爷之前立了个公证遗嘱,财产由两个儿子均分。但后来王大爷病重,大儿子对其不管不顾,王大爷因此想重立遗嘱,但在排队等待公证处来医院为王大爷重新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王大爷就去世了。由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即便王大爷在医院留下其他遗嘱,也必须按照公证遗嘱继承。

  正是基于最大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原则,《民法典》将公证遗嘱优先性删除,而是确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遗嘱效力原则。如此,后续律师遗嘱见证会因更具灵活性、更能保护隐私等特点而成为民众的优先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将兄弟姐妹的子女列入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侄甥关系在我国传统观念里属关系较为紧密亲属,社会上也经常存在侄子为无子嗣叔伯养老送终的情形。但现行《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侄子和外甥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即便侄子照顾叔伯的养老和丧葬,其也不能继承遗产,而只能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酌定分得遗产,而剩余的遗产由于被继承人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将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民法典》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张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亦更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