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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
时间:2019-06-11 
东莞律师: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1、就罪过形式和犯罪形态而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抽象的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具体的危险犯。

       2、就法定刑而言,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拘役。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这三个罪名的危害程度是有明显区别的。
       3、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其可能与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想象竞合,此时,应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成立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如果是数行为的话,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举四个例子:
    (1)2017/2/8之B项: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该选项是错误的,乙既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系想象竞合犯。
    (2)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3)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故意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如果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不是由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行为引起,而是由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无视信号灯)所引起,则应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4、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的过失犯罪,二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例如:A与B同去C家赴宴。A明知B开车,仍对B殷勤劝酒,B酩酊大醉。A明知B大醉,仍劝说B驾车回家,B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死。经查,B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B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本案中,A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对B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此外,在本案中,A的教唆行为不仅与B造成事故之间具有心理的原因性,而且A对此也是具有预见可能性的,A作为教唆者需要对这个加重结果负责。
       5、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其可能与危险驾驶罪存在一定的交界连接点,尤其是醉驾这种情形。举两个例子:
    (1)2014/2/51之C项: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该选项是正确的。补充一点:这里的重度醉酒,是指大于200mg/100ml。
     (2)将上述案例改为:醉酒(80—199mg/100ml)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6、总之,这三个罪名的交叉点非常多,考点反复交织,这正是给广大考生造成困扰的地方。当然,在法考中,就重要性和考察概率而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