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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万江律师:老人与小孩在小区里相撞受伤,
时间:2019-10-25 

如今在小区公共区域停留时间最长的就是老人和小孩了,如果两者相撞发生事故了,而且两者同时属于事故的双方的话,会产生怎样的责任判定呢?最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案子,就是在同一个小区里,打球老人王某撞上了骑滑板幼儿伍某,王某右脚踝骨折,便以因健康权受侵将幼儿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事实认定:老人在人行道打球突后退致相撞

2018年10月一天下午,年过五旬的王某摔伤入住医院,被诊断为右内外踝骨折,一个月后出院,期间开支医疗费34470.84元。据王某称,她与他人打羽毛球时被骑滑板车的伍某(事发时未满3周岁)撞倒致伤。

根据事发小区物业服务处开具的证明表示:幼儿伍某“骑着滑板车往前滑,撞倒老人,导致老人脚卡在滑板车中间扭断骨折”,但事发现场的证人均称未目睹事发经过。对此,幼儿伍某的父母则主张是原告王某打羽毛球时后退,撞到伍某的滑板车失去平衡倒地摔伤。在二审中,老人王某和幼儿伍某父母均确认王某向后退接羽毛球过程中,与伍某向前滑动的滑板车相撞倒地。

责任认定:老人承担80%责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在向后移动接球时并未留意身后情况,其对自身的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伍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小区人行道路上骑滑板车,其同行的成年家属应尽到看管义务,避免滑板车撞到他人,现其同行成年家属并未尽到足够的看管义务,导致伍某滑板车与王某相撞,对王某的受伤伍某监护人应承当次要责任。

最终判定,原告王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伍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20%责任,判决伍某父母赔偿王某损失9474.2元。

法官说法:公共区域内老人幼儿都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小区公共区域是小区住户休闲、娱乐之处,老人行动迟缓,幼儿行动灵活,对行为的危险性预知能力都较差,往往容易发生事故。每位住户在使用公共区域时都应该对周边人群及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

本案事发小区为人行道路,不适合打羽毛球,原告王某在小区道路上打羽毛球,该行为本身就容易对过往行人造成危险,所以王某本身应对此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留意周边行人的情况。但是其在向后移动接球时并未留意身后情况,导致与伍某相撞,其对自身的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伍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小区人行道路上骑滑板车,其同行的成年家属应尽到看管义务,避免滑板车撞到他人,现其同行成年家属并未尽到足够的看管义务导致伍某滑板车与王某相撞,对王某的受伤伍某监护人理应承当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