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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外出轮流开车发生事故谁应担责
时间:2018-11-14 
【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约开李某的车外出游玩,约定双方轮流开车,一人开车时另一人可休息片刻。行至某县时,因张某开车车速过快将行人王某撞伤。

  【分歧】

  对于王某的损失,张某和李某谁应担责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车主理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未有及时制止张某车超速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均具有驾驶资格,且在行车过程中均未饮酒,故李某不存在过错,因此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后,张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作为最后的责任承担主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也应适用过错原则。在租赁、使用等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侵权行为并无过错时,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张某与李某相约外出游玩轮流开李某的车,应理解为李某对车外借使用的情形,李某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张某具有驾驶资格且开车期间未饮酒,虽然对张某车速过快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但这应属于张某个人的行为,法律也未明确规定此应属于车主的法定义务,故李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