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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走他人被洪水冲走的猪并变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8-11-14 
【案情】

  安微的刘某在其养猪场内圈养了2000多头猪,可惜一场洪水将养猪场冲散,刘某圈养的1000多头猪被淹死或失踪,损失共计200多万元。王某、方某、齐某将猪捞走,卖给屠宰厂,不愿意归还。

  【分歧】

  对于王某等人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理由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本案中的王某等人只是因洪水将猪冲走遂将猪捞起,王某等人对于持有刘某圈养的猪没有合法的根据,将猪变卖的行为造成了刘某的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被洪水冲走的猪应该扩大解释为遗忘物,王某等人将刘某未放弃所有权的遗忘物据为己有并且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本案中,刘某并没有让王某等人代为保管猪的意思,被洪水冲走的猪也不属于刘某拖王某等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更不会是埋藏物,而是刘某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

  第二,虽然刘某的猪被洪水冲散,被洪水冲走的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忘物,但在此处需要对遗忘物作一个扩大解释,非基于猪主人的本意即猪主人刘某并未想过要把猪冲走的意思更没有委拖他人变卖的意思,但是因洪水来袭,导致其圈养的猪脱离了与其主人的占有关系,被王某等人捞走并变卖。这显然是违背刘某的意志的,刘某并未放弃对猪的所有权,所以对于非基于刘某本意而脱离了其占有的偶然由王某等人占有的猪应扩大解释为遗忘物。本案中刘某三人捞走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猪据为己有变卖获利并且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王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