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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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恋爱时期的转账,分手了按借款要求
时间:2019-04-29 
谈恋爱的筒子们过来看看,这案子有点意思: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的多笔转账,分手时男方主张是借款要求返还,女方不认可借款关系,法院怎么判?

法官学院整理的案例,海淀法院判的一个案子,大致案情是男女恋爱分手后,男方起诉向女方要求返还曾经借给女方的钱,比如有以下这么几笔:
1、男方支付宝转账给女方7000元,男方称是女生生病,且男方不太想与女方交往了,所以转账。
2、男方支付宝转账给女方3588元,称是女方借款用于购买IPAD。
3、男方的银行卡有某笔1万元的取款记录,男方称是女方取走的。
......
零零碎碎还有几笔,有的一千,有的几百,在此不详述了。

女方不认可男方所称的借款,称双方交往期间的二人共同花费或男方的赠与,比如对上述3笔款项女方是这样答辩的:
1、确实生病时收到男方转来的钱,但是因为男方不能来看望,主动给的,当时不存在分手的事儿。
2、确实用这笔钱买了IPAD,但是男方赠与的IPAD,不是借款。
3、不认可。

法院认为男方所述的女方生病转账7000元算借款有悖常识,不能认定为借款。从双方以往交往的习惯上看,男方向女方转账用于购买礼物是双方交往的习惯作法,所以买IPAD的钱也不能认定为借款。至于3所述的1万元。首先男方未提供女方取走1万元的证据,其次,恋爱期间男方将自己银行卡交女方持有的行为,也可视为让女方随意支配卡内资金,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综上,男方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不能证明有借款关系,驳回!

 按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以转账凭证作为借款凭据起诉的,被告不认可的应首先举证,被告完成举证再转由原告举证。这案子被告的抗辩虽然没有客观证据,但结合双方关系和案情,原告所述的借款关系的主张显然违背常理,在这种情况下只凭转账凭证来起诉,被驳回也是正常的。

恋爱期间好的跟蜜似的,什么钱都给花,一旦分手就开始算小账,这事儿挺没意思的,但确实有这样的人。大家小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