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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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遗嘱律师:莫让“遗款难取”成为公证顽疾
时间:2020-11-16 

   如何让遗款不要陷入公证继承的繁冗程序,不再显得那么难取,从根上解决问题才是上善之策。

    近日,根据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公证书办理难银行遗款无法取出”问题线索,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第十一督查组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进行了实地督查。督查发现,群众反映情况属实,惠州市惠阳区公证机构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漠视群众利益等问题,导致群众七个多月无法办理继承公证。

    因为继承公证对程序与证据有着严格的要求,对银行账户的遗款作出继承处分,既要保证继承人关系的真实性,处分的意见也要得到所有继承人的同意并形成具体的文书。这不但可能遇到类似证明“我爸是我爸”的难题,而且还成为耗时费力的顽疾,比如遗款原所有人有多个子女,还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如何取出这笔钱显然是不小的麻烦,如果额度不大,可能出现“追鸡杀牛”的窘境。

    国务院督查组作出了情况通报,归咎于由来已久的证明之痛,值得诟病,需要问责。之于个案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则是,如何让遗款不要陷入公证继承的繁冗程序,不再显得那么难取,从根上解决问题才是上善之策。

    账户人死亡,通过履行继承司法程序重新确定所有权利人,从而提取其中资金,的确是为了保证账户人的权利,然而过于机械与死板,反而不利于操作,也缺失人性。银行设置规则更主要还是为了规避自身责任,然而一味地规避责任,让关联的民事权利受到严重限制甚至是损害,其合理性就值得商榷。

    归根到底来说,创造死亡账户人关联权利人支取账户资金的便利,不能简单都当成遗产继承的程序来处理,还应给予人性化的区分以及更优服务来补位。比如,金额不大,在一定范围内的,任何亲属持有账户证明、账户所有人死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可以取款,只有金额较大可能涉及继承纠纷时,才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同时,可以引入账户预嘱处理约定服务,由账户所有人对其死亡或者遭遇突发事故时,对账户资金支取、处分作出条件化授权,指定可支取人,减少诸如“遗款难取”之类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