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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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父母离婚将房屋赠给女儿,可撤
时间:2019-10-08 

李丽系独生女,2010年其父母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儿李丽所有。现李丽已成年,但其父母还未履行该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她。在请求无效的情况下,李丽一纸诉状将父母告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离婚协议书》,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她名下。

  原告诉称:她系父母的独生女儿。2010年,她的父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双方共有房屋归她所有。现她已成年,能够独立掌控、使用涉讼房屋,但父母一直没有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她名下,请求法院支持她的诉求。

  被告一辩称:他与原告母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非他真实意思表示,他其实是想将该房屋归他自己所有、居住、使用,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被告二辩称:《离婚协议书》系她与前夫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原告之诉请,愿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被告一、被告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的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该赠与行为真实合法。

  被告一以离婚协议约定之内容并非他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予以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依据被告一和被告二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析案:

  《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的,对双方身份、财产问题是一并解决的,其中内容涉及夫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和被赠与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规定,而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法院有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