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135-3288-9668

东莞律师事务所:代 ,孕母亲争夺抚养权
时间:2019-10-23 
这两天,代,孕母亲争夺抚养权的事引起了大伙关注和讨论。
有需求就有商业。
 
中国有个代,孕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女人都走出村子去做代,孕,男人在家闲着,等着老婆女儿出租子宫挣钱,这个村子因为代,孕生意而脱贫,翻盖房子解决温饱。
 
在我国,借腹生子违法,违反人伦道德。我国法律在母亲认定上依据的是分娩行为,代,孕女在法律上是孩子的生妈,法院准许了她享有探视权。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法院引入第三人探视机制,孩子需要在社工的陪同下,每月与代,孕女见面。
 
代,孕违法,维权合法但不合情理。一手拿了钱,一手还维权想要孩子,没有契约精神,这对孩子生父养母一家也是伤害。
 
社会的发展推动立法进步,代,孕维权需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
 
从法治角度讲,“代,孕”不合法,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因“代,孕”产生的纠纷和争议,法院都不应该受理和支持。如果出现问题,也应该按其他纠纷判决。比如,涉及经济的按经济纠纷、涉及治安的按治安问题处理。这个口子不应该开,开了就从事实上承认了“代,孕”合法化。这个法院的判决已经被拱开门了!
 
从事实和常理的角度看,天天因“代,孕”而生属于既成事实。分析纠纷,一是从遗传学上讲,天天是王先生夫妇的孩子,和玲玲无关。假如天天走失,只能通过DNA比对,确定与王先生夫妇的关系。二是从经济合同的角度讲,玲玲与王先生夫妇事前一定有经济补偿约定(书面或口头),各自都应该履行约定,谁不履行就属于“老赖”。三从人之常情讲,代,孕算对天天有恩,可以认玲玲为义母,天天长大了应多尽些人伦孝道,但玲玲不应该争夺扶养权。如果爱天天,就应该多为孩子着想,多尽爱心而不是争夺。四是从机会成本看。王先生夫妇应该不适合自己怀孕,失去天天基本没有再生可能。玲玲可以找对象,可以与合法丈夫生育自己血缘的孩子。五是从义务角度讲,王先生夫妇作为血亲父母,应该承担法律规定的所有义务。
 
不可否认,人是有感情的,感情的事不应该由外在法律来判定。但遇到纠纷,问题总需要解决,又只能由法和理来判定。这是个悖论
玲玲是一位代,孕妈妈,她说知道代,孕是不对的,但从怀上孩子的那一刻起,她觉得每一天都在发生转变。为了争得儿子天天的抚养权,玲玲将天天的父亲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将天天判给王先生抚养,但玲玲毕竟是天天的生母,法院准许了她享有探视权。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法院引入第三人探视机制,孩子需要在社工的陪同下,每月与玲玲见面。创新的探视机制审执兼顾,对当事人和孩子都有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