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135-3288-9668

如何应对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
时间:2020-06-15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将不可避免地对夫妻双方解除婚姻的方式产生影响,以后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会越来越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各界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个人终其一生,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生产生活,都能从里面找到行为准则。

    其中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五章,共计79条。婚姻家庭编在传承婚姻法立法理念与制度优势的同时,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为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民众的婚姻家庭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新的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意味着,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须先冷静的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再跑一趟民政局,最短三十一天可离婚,最长需要六十天。民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因为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因此,设立“离婚冷静期”,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目前“离婚冷静期”三十天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等,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特别是针对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而无论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家暴都是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况,需要执法、司法机关在民法典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行政规章,进一步细化。

    可以预见,“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将不可避免地对夫妻双方解除婚姻的方式产生影响,对于真正想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因为协议离婚的程序变得复杂,以后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会越来越多。为有效应对因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可能带来的离婚诉讼案件数量增加的形势,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县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加强对离婚夫妻的调解引导。根据“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社会矛盾化解原则,对于欲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县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应发挥职能,对当事人加以引导,必要时,请妇联等组织派出家事观察员等,对夫妻婚姻状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组织调解。二是法院家事审判部门可通过委托调解形式借助社会调解组织的力量应对可能增长的案件数量。对于夫妻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坚决要求尽快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法院在立案后,也可通过委托社会组织调解或家事观察员调查等形式确认婚姻状况,并结合调查情况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三是对于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况的离婚诉讼案件,依法尽快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以人身保护令等形式对受害方加以诉讼程序期间的保护。

文章来源于: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