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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全职丈夫or太太离婚后能否获得经
时间:2020-09-27 
【全职丈夫or太太离婚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法官分析:民法典将离婚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当今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普遍存在。丈夫或妻子一方婚后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孩子,离婚后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会否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这是一起真实案例:张先生和陶女士在工作中相识、相恋、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陶女士便辞去工作当起全职太太。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纠纷,陶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张先生给予经济补偿20万元。庭审中,张先生表示同意离婚,同意孩子抚养权归陶女士,并依法支付抚养费,但坚决不同意给付陶女士经济补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程乐分析指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是否应给付陶女士经济补偿。

陶女士认为自己婚前有正式工作,婚后为了抚养孩子、照顾丈夫才辞去了工作,全身心投入到了家庭之中,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张先生因此才能放心地在职场打拼,并且双方离婚后,陶女士重新找工作也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因此,陶女士认为张先生应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
张先生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有原因,自己在外打拼也不容易,且自己没有其他过错,按照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是对陶女士在经济上很大的补偿了,所以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

对此,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

程乐说,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和陶女士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所以应推定为采取的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无法适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陶女士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大的变化。”程乐介绍,民法典将离婚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在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肯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回到本案,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法院结合陶女士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后认定陶女士确实承担了较多义务,则陶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