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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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婚姻纠纷律师:张培萌妻子称被家暴
时间:2020-10-16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从刑事角度讲,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形的不同,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可能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犯罪。

部分人可能觉得,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离开”就可以解决问题。但实际情况往往更加复杂,我们与其问受害者为什么不离开,不如问加害者为什么还没被阻止?施暴者需要承担责任,接受惩罚,这些,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更需要社会各界一起做出努力,让社会环境里存在足够的反暴力的声音。

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遭受家庭暴力后:
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首先要及时报警。

其次,要注意搜集、保留证据。例如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病历,报警后要及时要求做伤情鉴定,并保留受案回执及鉴定报告等材料。

再次,家暴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最后,要认识到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面对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抽身,一味的隐忍只能使对方变本加厉,一次次测试自己的底线,暴力也会不断升级,最终甚至可能危及自己或者亲人的生命。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
我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中,有时也常以“家庭内部矛盾”为由不了了之。但我们要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同时被害人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不是不可外扬的家丑,而是全社会要联合起来对抗并干预的暴行。我们今天为“反家暴”做出的哪怕微小的努力,也终将汇成一道坚实的屏障,保护我们每一个人。

家是每个人的港湾,希望它是温暖的,也应该是温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