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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探望、不赡养、不送殡却要求继承遗产?东莞
时间:2020-10-29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孝为百行首”,然而在当今社会,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两宗关于赡养老人和继承遗产的典型案例,强调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不分或少分。

案例一:不尽赡养义务却想继承遗产?没份!

1988年,东莞桥头镇的罗先生丧偶,留下两女一儿,两年后续弦再娶陈女士,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位于桥头村的房屋一栋,并登记在罗先生名下。2019年8月,罗先生因病去世。

为了给罗先生治病,家里花费了近百万元,负债数十万元。罗先生去世后,其妻子陈女士便想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便出卖后偿还家庭债务,剩余供自己养老用。

而罗先生生前未留下遗嘱,但立下委托书一份,明确将房屋所有权归陈女士所有,其他四个儿女也一致同意将房产过户给陈女士并进行了公证,但长子罗某认为,该房产为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50%的份额,对该部分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在其他子女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可继承25%的份额,因此不愿协助继母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陈女士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桥头法庭。庭审中,陈女士表示丈夫久病缠身,常年住院花销巨大,家里为此欠下不少债务,而罗某自2008年起离家,十几年从未回家看望父亲,也没有给过赡养费,在父亲病重住院期间一次也没有到过医院,甚至父亲弥留之际也不肯回来见他最后一面,出殡时也未回家送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陈女士与罗先生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其他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案涉遗产的继承人有陈女士和罗某。根据《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罗某自2008年因家庭矛盾离家后未再回家探望父亲也未支付过赡养费,罗先生长期患病并多次住院,罗某作为长子却从未履行过探望、照顾义务,甚至在父亲病危时也未回去探望,父亲去世后也未奔丧送殡,无论从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赡养义务。

为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法院认定罗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应当不分罗先生的案涉房产,该房产由陈女士继承,罗某必须协助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二:家庭负担沉重能否拒绝赡养?不能!

2017年7月,67岁的付先生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起诉45岁的大儿子,称当年为了保障儿子的学业,自己不惜拿出治伤救命的钱来供其读书,以致落下终身残疾,而儿子因对其教育方式等不满,自1992年外出打工后再未履行赡养义务,现其年事已高还患有各种疾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付某平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患病期间医疗费及逢年过节定期慰问等。

庭审时,付某平辩称父亲在其幼年时因与其生母的感情问题,将其甩手给他人养育,并没有尽到父亲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还对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尽管自己成家后收入微薄,养育三个孩子经济开销极大,妻子又体弱多病,生活极为艰苦,但在前两年仍坚持每年给父亲2000元,并非没有尽赡养义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付先生年满67周岁,属于肢体三级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付某平作为儿子,具有劳动能力,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而除付某平外,付先生还有一子,也需一同承担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结合付先生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付某平的收入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因素,判决付某平每月向其父亲付先生支付赡养费425元,并于每年节假日、父亲生日当天向其进行问候。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更是法定义务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社会的道德准则,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且已成为继承法之基本原则。公民应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老人的赡养诉讼请求,不少子女提出各种各样的拒绝理由,但多数没有法律依据,难以被法院认可。在审理赡养纠纷时,法院会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酌定赡养费数额,尤其是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如何维护?

法官提醒,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前往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还可向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