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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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个人超日常负债不属夫妻共债
时间:2019-06-28 
个人超日常负债不属夫妻共债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有望终结长期困扰社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乱象问题。

这个规定与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有助于遏制有人通过婚姻恶意转嫁债务。

如果草案的规定能够顺利通过,那么今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区别在于:满足前两种情形的债务,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就可以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后面的情形,债权人必须自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债权人仅能向签字的那一方主张权利。

我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协议是男方一方所签,但夫妻的房产及绝大多数其他资产都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我们通过调查,自行举证证明:

1.男方曾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女方偿还过借款;

2.男方和女方银行账户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

3.男方和女方分别出资,各自担任同一家公司的股东。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协议虽系男方一人所签,但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判决夫妻二人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