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一个离婚案件,女原告与男被告共同拥有一个库房,非常大,婚后取得,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男方在外和他人合伙经营啤酒销售生意,男方当然否认,经调取证据,酒行的营业执照的确非男方的名字。
如果女方主张属实,可以说男方很聪明,没有用自己的名字,属于隐名出资。
但女方明显没那么好欺负,女方又提出了一个诉讼,理由是:现在双方共同所有的库房,女方已经租出去了,但是男方为了经营啤酒生意以他的势力将租户赶走了,库房用来储存啤酒。因库房所有权证是女方的名字,女方一纸诉状将酒行登记人起诉,女方告诉我,这个诉讼,登记人一定会主张他和男方是合伙从而开脱自己的责任。要么登记人自己承认侵权从而承担侵权责任,要么登记人为了开脱责任主张与男方是合伙关系,只要登记人认可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是合伙,女方的离婚诉讼就可以认定男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分割财产时会对自己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