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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离婚后,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
时间:2019-08-26 

案情介绍:

  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程某来到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程某(女)和前夫结婚八年后离婚,四岁的女儿随程某生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八百元。随着女儿一天天的长大,开销日渐增大,而且由于通货膨胀,八百元已经不能满足维持女儿的日常生活,后来女儿考上外地大学,花费急剧增加。于是程某向前夫提出增加抚养费,但前夫认为数额是当初定好的,不愿意增加。那么,女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吗?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18.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由原定八百元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且由于女儿到外地上大学,实际需要已远远超过原定数额。那么此时程某的女儿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但应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

  法律提示: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很多过去商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满足现今的生活需求,为此遇到类似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通过起诉来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