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父母共生育三女一子。我的三个姐妹都出嫁了,我结婚后继续与父母同住。后来房子太破,无法居住,于是我与妻子一起翻造了房子。宅基地上使用人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申请登记造房子的人中有我父母、我们夫妻二人以及我的两个儿子。房子造好后,还是写在我一人名下。我父亲在2008年亡故。2009年该房屋被动迁,名册上有我母亲、我们夫妻、两个儿子、两个儿媳、两个孙子。我母亲要求独自居住,于是我给她住在一个一室户内,该房登记在了我母亲的名下。房子离我家很近,便于我照顾。今年母亲也去世了,我的三个姐妹提出要分我母亲居住过的房屋,说是继承我母亲的遗产。我认为,动迁前的房屋是由我们夫妻俩建造,宅基地使用人是我一个人。建造手续、房屋登记的有关材料上均是我一人的名字。动迁补偿协议书也是由我一人签的,获得房屋也是由我来分配的。母亲去世前住的房屋是由旧屋拆迁延续过来的。怎么变成遗产了呢?请问,我母亲居住的房屋算不算遗产?
老姚
老姚: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解答如下;
根据你在建造房屋时,将你母亲名字登记在建造房屋的申请书上,经审批后,该申请书上的人员均为建造房屋的立基人,即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因父母年老,所以户主由你来担任,所以该户的所有事宜均由你来签字,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这是你作为户主权利和义务。由户主来掌控和运作家庭的财产,这财产指的是一户的财产,不一定仅指是户主个人的财产。因此,农村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确定权利人时,不能仅以谁出资建造作为房屋权利归属的唯一标准,排除宅基地其他使用人的权利。在确定该类房屋权属时,结合你的提问,在法律角度上是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把握的: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所列申请人以及该表所列其他家庭成员为集体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权人。
2、上述人员的出资情况可以作为确定产权份额的考虑因素。
3、为建房而付出劳务、旧宅拆除的建筑材料用于建造新房都可视为是一种出资行为。
因此,你母亲作为房屋的权利人之一,拆迁后其所得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其亡故后,该房屋是遗产,应由合法的继承人来继承。(文 张建伟)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