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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婚姻律师:二奶,被指责者的权利
时间:2019-12-19 
东莞婚姻律师:二奶,被指责者的权利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另类”的爱情故事。

黄先生和妻子感情恶化,常年分居。在分居期间,遇到了一个张女士。黄先生和张女士生活在了一起。后来黄先生身患重病,张女士一直不离不弃地照顾他。

等到黄先生临终时,很遗憾不能给张女士一个名分,就将他的财产赠与给张女士。张女士拿着的遗嘱去找黄先生的配偶要财产,其妻当然拒绝,并指责张。为了财产的利益,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按照遗嘱把财产判给自己,最后一审、二审判张女士败诉。

这个案子就是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的第一案: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二奶”张女士(张学英)因遗赠人黄先生(黄永彬)的遗赠违反了公诉良俗,遗赠行为无效,不能取得黄先生的财产。法律经不起舆论的压力,在多数人的面前又一次铩羽而归。

以道德之名,正社会之风气,架空法律的明文规定;以法律原则的规定排斥法律规则的适用。可能在会取得预期的效果,从长远来看,必然损害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与民意相冲突的时候,法官作为裁判者,应是法律忠诚的守卫者,而不是道德的卫士。公民的道德领域,法律应保持中立,不应过多地干涉。

黄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物。张女士作为大多数人所指责的一方,也是公民的一员,她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因为她道德性的评价而剥夺她应有的权利,是当今法律的平等保护吗?如果张女士没有被贴上“二奶”的标签,而是一个单纯的受遗赠人,法院会认定该遗赠无效吗?

张女士不道德,那个死去的男人也不道德,为什么没导致法律在他生前剥夺他的财产权呢?

法治社会,罪大恶极的罪犯的合法权益都能的到保障,可是我们却保障不了一个不道德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