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有观点认为,应当对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应设置冷静期。
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一般通过起诉解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离婚冷静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
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这条说的是没错的。
问题是,什么是家暴呢?谁来界定受害者是否遭遇了家暴?谁来制定家暴标准?谁来执行标准?
像之前我帮忙发声的合肥李女士遭受家暴案,她指控丈夫魏某打断其鼻梁骨,警方不立案,不给做伤情鉴定。那她这个就不算家暴。
她无法【证明】这是家暴。
“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情形”和“因家庭暴力致人受伤的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话都是没有毛病的。
问题是执行。
法律的制定应该考虑实际情况。
在我国,妇女遭受家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受害女性维权之路非常艰辛。
往往第一步就卡到了接警出警上了。
基层执法人员如果不认定是家暴,如果说“多大点事”,如果说“夫妻嘛相互忍让一下”,怎么办?
还有一点。
被家暴的女性往往是被控制、被禁锢的一方,经济受限制,肢体遭残害。她们要去法院起诉离婚,非常困难。
可以去看一下《中国反家暴纪实》,图二这个女性就是被丈夫挖掉双眼了。她没有办法逃,也没有办法去起诉离婚。
像这种情形,你如果讲一句“遭遇家暴的女性可以去法院起诉,不需要等离婚冷静期”,你觉得这话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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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
我国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而其中60%的动因是家庭暴力,即9.42万女性因不堪家暴自杀。
我国约30%已婚妇女遭受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