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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让离
时间:2020-10-09 

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为当事人设置冷静思考的期间,使夫妻双方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慎重考虑,防止意气用事、草率地作出离婚决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登记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在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避免冲动性离婚。离婚不仅导致夫妻关系的终结,还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对夫妻离婚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为当事人设置冷静思考的期间,使夫妻双方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慎重考虑,防止意气用事、草率地作出离婚决定。在近年来我国夫妻离婚数量每年大幅递增的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对于稳定家庭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登记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根据受理机关的不同,离婚可以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在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离婚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离婚时,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一般比较激化,特别是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准许离婚会对一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登记离婚。根据该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登记离婚,以保证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冷静思考和离婚反悔权利的行使。

  在30日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是否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自动为申请人办理登记离婚呢?也不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的30日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夫妻双方仍坚持离婚的,应当由双方自该期限届满后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即申请发给离婚证时需要双方都到场,以便婚姻登记机关当场核对双方仍坚持离婚的意愿,这一点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同,在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在申请发给离婚证时,还要求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代理人代替其到场提出申请,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只有确认是其本人真实的离婚意思表示之后,才能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同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期限只有30日,从前款规定的30日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算,在该第二个30日内夫妻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超过该期限后,夫妻双方仍想办理登记离婚的,只能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通过给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的当事人设定“冷静期”,来为夫妻双方提供冷静思考的合理时间,以避免他们因一时冲动而草率地作出离婚决定。这种为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设置一定“障碍”的做法,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在稳定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良苦用心。( 冯建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