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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意定监护 让“空巢老人”无忧备
时间:2020-10-10 
古人云:“养儿将备老”。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因为膝下无儿女,或者儿女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照顾自己晚年生活,这样的“空巢老人”该如何“备老”呢?别担心,您可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意定监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条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系吸纳并完善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民法典将意定监护适用人群范围从老年人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进一步明确,被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要通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意定监护不同于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源于法律规定,意定监护源于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优先适用意定监护。那么,哪些人可以做意定监护人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双方达成意思一致,任何具有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都能成为意定监护人。所以,苏大强可以从聂来金或其他有意愿的好友中确定意定监护人,也可以从有意愿的居委会、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养老院等组织中确定意定监护人。

有人担心,如果意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怎么办?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编写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陈佳敏 
来源:福建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