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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癌症患者如何合理主张医疗期?
时间:2019-07-08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李某入职淮安某快递公司从事操作工。2015年12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月基本工资为1270元,其他津贴、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根据公司制度以及李某的岗位、实际加班时间、业绩考核进行计算。

  2016年5月1日,李某因被诊断为食道癌住院治疗,同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出院后转当地医院康复治疗,出院后一个月来复查,建议放化疗。出院后,李某未到快递公司继续上班。快递公司发放了李某5、6月份的工资每月650元。李某要求快递公司补足2016年5至6月份病假期间的工资及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病假期间的工资,因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遂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因送达未果决定终结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患有食道癌,其所患该疾病属于特殊疾病,按照李某工作年限计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但根据李某举证的治疗情况,三个月内其无法痊愈,需做长期治疗。李某根据自身治疗情况,向快递公司主张十三个月的医疗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李某关于医疗期的主张。(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江苏高院(2017)苏民再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