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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律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时间:2020-11-04 

2018年12月,老吴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2019年2月6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遵医嘱,老吴在家开始了休养。2019年11月1日,公司通知老吴,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结合老吴的实际情况,应在2019年12月回公司上班。但老吴觉得自己尚未恢复独立行走的能力,于是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能否延长呢?

  一、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伤情恢复的情况因人而异,不同定点医疗机构对伤者病情诊断意见也有一定的差异,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初步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可能会发生不符合伤者需要的情况。此时,法律规定赋予了“延长”此期限的权利。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操作注意点。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要求,在具体操作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伤人员应及时书面提出。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2、单位有异议应及时提交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和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文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