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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打工人”遭遇离职纠纷如何维护自身合法
时间:2020-11-24 

不少职场打工人在离职时容易和公司产生矛盾或纠纷,职场打工人如何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1月20日上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走进观湖街道办事处观城社区工作站,公开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龙华法院特约监督员、社区居民等30余人到场旁听。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1日,小李入职深圳观澜一家工艺厂工作,担任工程部员工。

 

2018年10月24日,小李和工艺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薪资为8000元+提成,28天制,每月休2天,每天上班8小时,无加班费,加班利益体现在工作内容的提成中。

 

2020年5月29日,小李向工艺厂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工艺厂未支付提成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工艺厂支付工资、提成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住房补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3.8万余元。

 

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工艺厂应向小李支付工资,提成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住房补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9.8万余元。工艺厂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工艺厂向小李分期支付款项共计9万元,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资提成理不清

合理年假未休无补偿

公司拖欠工资

...

如何才能顺利离职呢?

张晓光法官结合本案来帮大家理一理

 

劳动合同要理清,明确工资标准和提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涉及提成工资的应明确约定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构成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李的工资结构为综合工资及提成工资,工艺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资标准及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小李的主张予以采信,以此计算小李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案中,小李未举证证明其在入职时已连续参加工作,因此计算其工作年限应从入职工艺厂时开始计算。小李于2014年8月1日入职,自2015年8月1日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其请求的2018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工艺厂未能举证证明其安排小李2018年度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拖欠工资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得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工艺厂未支付小李二月份的工资,小李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工艺厂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小李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8月1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则工艺厂应支付小李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社区群众表示,这种活动形式让人参与感很强,得到的干货也很多,不仅能亲身体验法院庭审的具体流程,也学习了工资标准及构成、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关系的解除等与自己工作息息相关的劳动法知识,懂得了更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最快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