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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体育馆坍塌事故 几个工伤问题引关注
时间:2019-07-10 

 

事故现场

  据深圳晚报报道,7月8日11时40分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的深圳市体育中心内正在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现场突然发生倾倒坍塌事故(见上图),造成3 人因伤势过重死亡,1 人右股骨上段骨折。

  一名安监专家表示,深圳体育馆拆除项目属于危大工程,有严格的专项施工方案,至于为何会发生事故,需要进场勘察后才能确认。

  事故发生后,有网友问了几个关于工伤和安全生产的问题,现回答如下。

  ①事故中的伤亡人员,算不算工伤?

  算工伤!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坍塌导致伤亡的4人事发时正在进行拆除作业,无论其当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还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二)规定,这4人的伤亡均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是否工伤,还待人社行政部门作出认定。

       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其(或家属)可享受什么待遇?

  如果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与一般工伤不同,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可获“双重赔偿”。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假如事故是伤亡人员违章行为导致的,会不会影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受影响!因为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会因自身工作失误而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④假如事故是伤亡人员违章行为导致,或者系因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导致,有关责任人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肯定会!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此起事故导致3死1伤,已达入罪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⑤劳动者遇到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应如何面对?

  首先,可以拒绝!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其次,可以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再次,可以即时辞职,并索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刘靓)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