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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公司被责令关闭,能否解聘医疗期员
时间:2019-07-17 

  

  近日,读者秦雯雯向本报咨询说:前些日子,她因病住院。根据工作年限,她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对她住院治病的情况是了解的,也是支持的。可是,就在她住院治疗3个月后,政府部门却以公司存在严重污染、经过限期整理仍未达标为由,责令公司关闭。

  此时,秦雯雯尚处于医疗期中。可公司以政府决定为由,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员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秦雯雯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不对?她该怎么做?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具体理由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五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处于医疗期的员工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只限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不得作为裁减人员。也就是说,其所指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的情形,并没有包括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

  相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就是说,针对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的情形,用人单位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是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与之对应,政府部门因严重污染环境、经过限期治理未达标为由责令关闭公司,使得公司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此时,公司应当在给予秦雯雯相应待遇后,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