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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纠纷律师:劳动者未及时参保 发生工伤
时间:2019-07-18 
东莞劳动纠纷律师:劳动者未及时参保 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由谁承担

 案例 唐某入职某瓷器业公司从事烧窑工作,公司未给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周后,唐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市人社局认定唐某为工伤,未鉴定伤残等级。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瓷业公司辩称:该公司招聘时唐某称未携带身份证并保证过两天提交,因新厂急需大量劳动者工作,唐某系人介绍且是熟手,故为唐某办理了入职手续。此后,公司多次催促唐某提供身份以便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及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果。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四次催问唐某身份证的记录及同批入职其他员工的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唐某未提交身份证,导致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

  评析 争议焦点:由于劳动者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本案劳动者主张的是工伤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本案: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给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不能按国家法律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人单位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唐某的工伤医疗费。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必备条件是有劳动者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本案中劳动者自身原因未提供证件且用人单位多次催告后仍未提供,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医疗费用唐某应当自行承担。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负有核实劳动者真实身份并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义务,但劳动者也负有提供自己真实身份入职并向用人单位提交真实身份证明材料以便于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义务。因此,唐某的工伤医疗应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承担。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该用人单位承担唐某工伤医疗费的30%。

  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的情况,发生的不多,但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对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为无论是否购买工伤保险,这些项目都应该由用人单位赔付,所以这一部分赔偿一般裁判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受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影响。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康复器具费、医疗费、有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工伤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应当由社保基金赔付的项目,则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