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营口市鲅鱼圈港口的一名物流行业从业人员,已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最近,我利用周末时间,又去另一家企业打零工,该企业未给我缴纳工伤保险。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在打零工期间受工伤,费用应由哪家单位赔付?——营口市鲅鱼圈区职工
■案例分析
李某原系营口市鲅鱼圈区某工贸公司的职工,于2015年3月10日从原单位离职,且未办理与该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李某2015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费,亦由该工贸公司缴纳。
2015年3月20日,李某又应聘到某玻璃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该玻璃公司自2015年4月起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5年3月26日8时许,李某在该玻璃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因工受伤。
因此前在工贸公司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李某多次要求工贸公司支付工伤赔付费用,但工贸公司以2015年3月李某在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应当由两家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承担工伤赔付费用为由,拒绝支付。
而李某所在的某玻璃公司,以没有为李某缴纳2015年3月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故拒绝支付李某工伤赔付。
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两家企业支付工伤保险赔付费用。
■政策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对于案例中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照上述条款规定,李某2015年3月26日就职某玻璃公司遭受工伤时,尚未与某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但事实是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是由某工贸公司缴纳,某玻璃公司并未给李某缴纳。而原告李某的工伤,是发生在某玻璃公司工作的时段,依法应当由某玻璃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告李某2015年3月的工伤保险已经缴纳,但是因为并不是某玻璃公司缴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条,某玻璃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提供:营口市鲅鱼圈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