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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律师:没给试用期员工 缴纳社保会如何
时间:2019-08-05 

劳动争议案例:一家企业为了省事,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用现金对该员工作了补偿,结果员工起诉要求补缴,法院判决企业须补缴包括试用期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为此,该团队负责人特别提醒用工单位,千万别忘了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去年3月,宁波一家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IT经理,毕业于计算机专业的胡某各方面条件均符合企业要求而被录用。之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其中半年为试用期。由于胡某这个岗位的实际工作量并不大,且不少技术性事务更适宜在家里进行,因此,企业为减少工资支出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希望将胡某的工作形式改为兼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去年8月,胡某提出辞职,并以企业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5个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企业此时才感到后悔:因为当时企业想把胡某的岗位改为兼职,双方正在协商中,为了省点支出,企业人事部门自作聪明地想出了一个“办法”,暂不为尚在试用期的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以现金方式向他发放社保补贴。没想到胡某拿了补贴,仍然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家企业认为,胡某的做法不合情理,不应获得法律的支持。但相关部门的仲裁结果仍然支持了胡某的要求,而且,企业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后,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胡某的该项诉求。

  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保,支付社保补贴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对于这个争议,法院是如何解析的呢?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内,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其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已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为由主张免除该法定义务。故即使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向胡某发放了社保补贴,现胡某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其进行补缴。

  据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为胡某补缴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金额由经办机构核准,胡某承担自缴部分。

  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是否应担责?

  用人单位因未给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纠纷案,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都会败诉,这是因为此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但在一些争议中,用人单位觉得自己很冤,他们称,之所以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因为员工主动提出不要缴社保,要求改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社保补贴,特别是一些外地员工,要求还很强烈,在他们看来,只有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收入才是真的”,而企业为了省事省钱,也顺水推舟地接受了这种要求。

  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员工自己主动提出的拿现金放弃社保的情况呢?对于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员工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仲裁部门向我们介绍了一个案例:王某应聘到我市一家商场的品牌专柜担任营业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作了如下约定:王某自愿要求公司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社保补贴。四年后,王某提出辞职,同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四年的社保。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作出裁决,公司为王某补缴所有社保,同时,王某须向公司返还按每月300元标准领取的社保补贴。

  我们再来看一个发生在外地的法院判例。2015年1月,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与姜某签订了一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书,公司因之前未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向其补偿现金7500元。在协议签订后,每月向姜某发放150元的现金补贴,作为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去年9月,公司以姜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没想到,姜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相继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2万余元,赔偿养老金损失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姜某与公司自愿签订协议,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但姜某自身对此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在自愿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又反悔起诉对方,此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因此,需承担30%的责任。

  对此,宁波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金林律师表示,劳动法在法理上属于社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如何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问题。现在,全国各省市的社保政策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如何处理具体的相关纠纷,都各自出台了一些规定,这里就涉及司法的自由裁量权。

  在一些因未缴纳社保引发的纠纷中,有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而是改用现金补贴,双方甚至签订了合同,但这样的合同约定不符合国家关于社保缴纳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对此,用人单位固然需要承担责任,劳动者本人也难说没有一点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判决,都体现了这个原则,不仅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是对违背信用原则企图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的一种警示和教训。

  用人单位须依法合规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同样也是用人单位用工期间,因此试用期也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对于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因未缴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还将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失业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自身的劳动保障法律责任,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遇劳动者不愿缴纳的,应及时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试用期往往是员工工伤发生的高峰期,很多员工因刚来新单位对工作环境不熟悉,往往刚上班几天就出了工伤,在试用期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能够避免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员工工伤赔偿费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