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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律师:劳动者可就欠薪依法向法院申请
时间:2019-08-09 
拖欠工资的情況时常发生,职工与用工企业发生劳务纠纷的原因通常情况下也与拖欠工资相关。很多职工十分关注催讨工资薪金纠纷案件时涉及的相关问题,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律师友情提示用工企业与职工,商议劳动合同解除,影响到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需多加高度重视。劳动调解协议是对劳务纠纷开展的和平谈判过后的某种协议,甲乙双方都必须依照协议的要求执行规定的义务,有关于拖欠工资薪金、工伤事故医疗费等劳务纠纷,甲乙双方可达到劳动调解协议,如果用工企业不执行程序,职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
  案件详情介绍
  王某锡、宁某顺、张某利3位申请人于2000年在延边某化工有限公司上班,2014年底企业停工,职工放假了。2015年至今企业未给开生活费用。2016年6月12日,三人提出申请安图县县总工会司法救助,向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工企业因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放假了过程中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险金。安图县县总工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司法救助后,委派省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律师滕聿江办理此案。
  案件审理经过
  2016年6月13日,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判,委托人代理3位申请人出庭提出以下提出申请:劳动合同解除,依照社会基本工资给付拖欠的14个月的工资;依照社会基本工资给予2000年至2016年的经济补偿金;停工过程中的生活费用;给予缴纳社会保障金。2016年6月2日提出申请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6年6月21日仲裁庭作出调解: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甲方与乙方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停工过程中生活费用、社会保障金争议达到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王某锡、宁某顺各35680元;同意支付张某利26100元,此案调解结案,仲裁庭作出调解书。
  执行程序结案
  2017年2月23日,因法院被执行人不执行程序调解协议,三申请人又向安图县县总工会提出司法救助,提出申请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安图县县总工会委派滕聿江律师办理此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程序。办理执行程序立案手续,由安图县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请人给付提出申请执行款。经过人民法院的努力,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三人总算获得了劳动补偿金。
  律师评价
  该案法院被执行人在收到限期执行程序的执行程序通知书后,故意耽误时间,躲避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人员没有盲目采用强制执行措施,而是深层次了解法院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的确艰难,而且停工多年,履行合同确实 艰难,可是又不可以纵容其躲避执行程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