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杀人后假装精神病会被免死?
时间:2019-09-10
杀人后假装精神病会被免死?
6岁男童被65岁邻居追砍致死故意杀人案件中,当一个幼童血淋淋倒在血泊里,行凶的犯罪嫌疑人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为行凶者手持凶器三刀砍向幼童,造成幼童毙命的事实出现,在刑法上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追诉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最应该做的事情,应该是竭尽所能的对幼童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尽可能降低杀人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试图取得被害幼童家属的谅解。然而有些人会走另一条路,在案外拒绝赔偿、颠倒案件事实、与被害人家属制造对立局面去激化社会矛盾,在案件内企图通过申请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类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这种两手都抓,激化矛盾式的解决客观上已经造成死亡的结果,事实上是将犯罪嫌疑人往绝路上推,因为此时摆在他们面前只有精神病鉴定成立,才有可能逃脱故意杀人罪第一档刑期死刑的刑罚。
为什么那么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面临自己客观上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上,仍然会选择在法律上赌一把,从而在案件外选择放弃对被害人的赔偿和解工作?这个问题就有人性上的现实:赔偿并不一定能免死,不赔偿申请精神病鉴定如果成立就有免死的可能性。如果要人进行选择,其实已经有了倾向性意见。
那么被害人家属为什么会拼死抵制,犯罪嫌疑人向法院申请精神病鉴定呢?试想一下,被害的幼童是朝夕相处的挚爱,如果幼童惨死的画面不出现在家属的面前,印在家属的脑海里,这种怒火中烧的情绪也许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精力关注点的转移而淡化。可是当你对着视频,亲眼看着视频里面一遍遍循环播放着幼童被三刀砍死的画面,脑海里又回忆着幼童生前可爱的模样。
现实中耳边传来的不是诚挚的歉意和竭尽所能的赔偿请求,而是听着犯罪嫌疑人向他人进行的种种狡辩,对自己挚爱的儿子的死亡除了狡辩没有一点悔改,忏悔的心思,更没有慰问,安抚,留给被害人家属一具六岁冰冷的尸体和种种狡辩。
司法程序中,司法机关只能各司其职在其职权的范围内行事,法律制度没有建立或者授权司法机关,对失去挚爱亲属进行心理疏导或者建立被害人家属救济制度,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足额的经济赔偿,避免被害人遭受双重打击。法律留给被害人家属的只有犯罪嫌疑人动不动就要向法院去申请的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因此成了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最后救命免责的稻草,却也成为了钉在被害人家属心中的毒刺,法律上没有任何制度去中和这种矛盾,只能留给这水火对立的两方在法庭外放弃现实中的一切,拼上身家性命去战斗。即便是有任何一方胜利了,这个水火不容的矛盾仍然会继续,煎熬着对立着。
精神病鉴定为什么会那么容易引起死者家属的炸毛而奋起反抗?又为何会让杀人者放弃赔偿和解用一种不成功就再无退路的方式去解决?张扣扣案精神病鉴定成了水火不容的存在,那么这个制度为什么出现之后总能引起双方的对立?为什么只要涉及这类尖锐矛盾,就会让这个矛盾使各方感到不安?
这要从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鉴定的过程,鉴定的依据,免除刑罚后犯罪嫌疑人的管理说起。精神病免除刑罚这个制度下,双方矛盾激烈然而规则却又模糊,留给犯罪嫌疑人的是一种侥幸,留给被害人家属的是一种不可捉摸的不信任。前不久大火的《长安十二时辰》中何孚十几年假装痴傻,也无人识别,这种对公众造成的不安,难以用科学去甄别。
何为精神病,平常人不了解。假装精神病和真正的精神病如何甄别,平常人无法得知,医生是否有方法科学鉴别,也没有向公众去普及,留给公众的印象就是精神病鉴定玄妙,内心的世界不可捉摸。
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当事实依据在公众视野中存在巨大疑问,没有办法通过法律规范来调和,我们适用法律的时候就必须要慎之又慎,严之又严,不要让松动的事实动摇了法律的威严。